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助 理 音 樂 主 任 ( 弦 樂 )
Company: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-音 樂 事 務 處
Job Desc:
入 職 條 件 : (a) 持 有 經 公 開 考 試 而 獲 認 可 音 樂 機 構 頒 發 的 文 憑 / 院 士 文 憑 / 高 級 院 士 文 憑 或 具 同 等 資 歷 ; 或 持 有 獲 認 可 機 構 頒 發 的 音 樂 文 憑 , 主 修 小 提 琴 、 中 提 琴 、 大 提 琴 或 低 音 大 提 琴 其 中 一 種 ; 或 擁 有 五 年 於 認 可 機 構 或 團 體 演 奏 及 / 或 教 授 上 述 樂 器 的 經 驗 , 及 (b) 能 操 流 利 粵 語 及 具 備 良 好 的 中 文 講 寫 能 力 。

職 責 : 主 持 器 樂 訓 練 班 ( 主 修 樂 器 為 中 提 琴 或 擁 有 五 年 的 中 提 琴 合 資 格 經 驗 的 成 功 申 請 人 , 須 教 授 初 級 小 提 琴 班 。 主 修 樂 器 為 小 提 琴 或 擁 有 五 年 的 小 提 琴 合 資 格 經 驗 的 成 功 申 請 人 , 可 能 需 要 教 授 初 級 中 提 琴 班 。 ) , 訓 練 及 指 揮 樂 團 / 樂 隊 ; 參 與 導 師 樂 團 的 演 出 ; 以 及 協 助 籌 辦 大 型 音 樂 活 動 。 ( 可 能 需 要 不 定 時 工 作 , 包 括 晚 上 和 週 末 在 內 , 或 需 要 在 公 眾 假 期 工 作 。 )

福 利 : 受 聘 人 如 能 圓 滿 完 成 整 個 合 約 , 並 在 合 約 期 內 一 直 維 持 良 好 的 工 作 表 現 及 行 為 , 將 會 獲 得 一 筆 約 滿 酬 金 。 該 筆 酬 金 , 連 同 政 府 根 據 ﹝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條 例 ﹞ 的 規 定 為 受 聘 人 向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所 作 的 供 款 , 將 相 等 於 合 約 期 所 得 底 薪 總 額 的 15% 。 ( 註 ) : 獲 取 錄 的 申 請 人 , 如 在 取 得 入 職 條 件 所 需 的 資 格 後 擁 有 相 關 的 工 作 經 驗 , 可 被 考 慮 獲 較 高 薪 酬 , 惟 該 等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必 須 具 有 受 僱 機 構 的 證 明 文 件 。 上 述 較 高 薪 酬 的 考 慮 需 視 乎 擁 有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的 年 數 : 達 一 年 者 , 可 獲 月 薪 港 幣 17,100 元 正 ; 達 兩 年 者 , 可 獲 月 薪 港 幣 18,140 元 正 ; 達 三 年 者 , 可 獲 月 薪 港 幣 19,055 元 正 ; 達 四 年 者 , 可 獲 月 薪 港 幣 20,010 元 正 ; 達 五 年 者 , 可 獲 月 薪 港 幣 21,010 元 正 ; 達 六 年 者 , 可 獲 月 薪 港 幣 22,075 元 正 ; 達 七 年 者 , 可 獲 月 薪 港 幣 23,170 元 正 ; 達 八 年 者 , 可 獲 月 薪 港 幣 24,320 元 正 ; 達 九 年 者 , 可 獲 月 薪 港 幣 25,530 元 正 ; 達 十 年 或 以 上 者 , 可 獲 月 薪 港 幣 26,805 元 正 。

聘 用 條 款 : 獲 取 錄 的 申 請 人 將 按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條 款 聘 用 , 為 期 一 年 。

申 請 手 續 : ( i ) 申 請 人 須 用 ( 申 請 表 格 G.F.340 ( Rev.11 / 2001 ) 提 出 申 請 , 申 請 表 格 可 於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各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諮 詢 服 務 中 心 或 勞 工 處 就 業 科 各 就 業 中 心 索 取 , 該 表 格 也 可 從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互 聯 網 站 台 (http://www.csb.gov.hk) 下 載 。 ( ii ) 申 請 人 須 把 填 妥 的 申 請 表 格 , 在 截 止 申 請 日 期 或 之 前 送 交 音 樂 事 務 處 總 辦 事 處 ( 地 址 : 香 港 灣 仔 港 灣 道 12 號 灣 仔 政 府 大 樓 25 樓 ) 或 其 轄 下 任 何 一 間 音 樂 中 心 : (a) 香 港 區 音 樂 中 心 ( 香 港 灣 仔 港 灣 道 2 號 香 港 藝 術 中 心 9 樓 ) ; (b) 觀 塘 區 音 樂 中 心 ( 九 龍 牛 頭 角 安 華 街 21 號 牛 頭 角 政 府 合 署 4 樓 ) ; (c) 旺 角 區 音 樂 中 心 ( 九 龍 聯 運 街 30 號 旺 角 政 府 合 署 10 樓 ) ; (d) 荃 灣 區 音 樂 中 心 ( 新 界 荃 灣 西 樓 角 道 38 號 荃 灣 政 府 合 署 1 樓 ) ; (e) 沙 田 區 音 樂 中 心 ( 由 即 日 至 3 月 28 日 止 : 新 界 沙 田 車 站 圍 1 號 連 城 廣 場 4 樓 , 由 3 月 29 日 起 : 沙 田 上 禾 輋 路 一 號 沙 田 政 府 合 署 7 樓 ) 。 ( iii ) 申 請 人 須 書 明 所 申 請 職 位 的 名 稱 , 如 : 助 理 音 樂 主 任 ( 管 樂 ) 、 兼 職 導 師 ( 三 弦 ) 。 申 請 人 若 不 能 提 供 足 夠 資 料 顯 示 符 合 有 關 的 入 職 條 件 , 該 申 請 可 能 不 被 考 慮 。 ( iv ) 將 於 二 零 零 二 年 年 中 畢 業 的 人 士 也 可 申 請 , 如 通 過 評 核 , 申 請 人 的 院 校 須 確 定 申 請 人 的 畢 業 資 格 , 始 可 被 考 慮 受 聘 。 ( v ) 申 請 人 必 須 是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或 不 受 任 何 聘 用 限 制 的 香 港 居 民 。 ( vi ) 申 請 人 如 獲 選 約 見 , 通 常 會 在 截 止 申 請 日 期 後 的 兩 個 月 內 接 到 通 知 。 如 申 請 人 未 獲 邀 參 加 面 試 , 則 可 視 作 經 已 落 選 。 ( vii ) 如 擬 查 詢 有 關 資 料 , 請 致 電 音 樂 事 務 處 總 辦 事 處 ( 電 話 2582 5314 或 2582 5332 。 傳 真 2802 8440 。 電 郵 musicoffice@lcsd.gov.hk) 。 本 欄 內 的 非 公 務 員 職 位 空 缺 資 料 , 可 參 閱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網 頁 ( 網 址 : http://www.lcsd.gov.hk) 及 音 樂 事 務 處 網 頁 ( 網 址 : http://www.lcsd.gov.hk/musicoffice) 。

截 止 申 請 日 期 : 2002 年 4 月 6 日


Salary:月 薪 16,095 元 , 請 留 意 下 ( 註 ) 有 關 較 高 薪 酬 所 需 的 資 歷 。 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