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招聘 - 公務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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駐 場 教 練
Company: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
Job Desc:
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現 正 招 聘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駐 場 教 練 , 於 室 內 運 動 場 、 體 育 館 及 康 樂 中 心 或 其 它 指 定 場 地 工 作 。

入 職 條 件 : 申 請 人 必 須 : ( 一 ) 完 成 中 五 課 程 , 或 同 等 學 歷 ; ( 二 ) 持 有 下 列 康 樂 體 育 活 動 的 有 效 教 練 證 書 — (a) 器 械 健 體 或 健 體 舞 ( 如 同 時 持 有 兩 者 的 教 練 證 書 更 佳 ) ; 及 (b) 至 少 下 列 其 中 一 項 體 育 活 動 : (i) 羽 毛 球 ; (ii) 網 球 / 小 型 網 球 ; (iii) 壁 球 ; (iv) 社 交 舞 ; (v) 兒 童 舞 ; (vi) 乒 乓 球 ; (vii) 門 球 ; (viii) 草 地 滾 球 ; (ix) 籃 球 ; (x) 游 泳 ; (xi) 排 球 ; ( 三 ) 操 流 利 粵 語 及 英 語 ( 兼 懂 流 利 普 通 話 則 更 佳 ) ; 及 ( 四 ) 持 有 由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、 香 港 聖 約 翰 救 傷 隊 或 醫 療 輔 助 隊 發 出 的 有 效 急 救 證 書 ( 註 : 申 請 人 如 現 時 並 未 持 有 有 效 的 急 救 證 書 也 會 獲 得 聘 用 。 不 過 , 獲 取 錄 者 須 在 受 聘 後 三 個 月 內 自 費 考 獲 有 效 的 急 救 證 書 , 否 則 其 僱 傭 合 約 將 被 終 止 ) 。

註 : 申 請 人 如 只 持 有 上 述 第 二 (a) 項 的 教 練 證 書 , 但 熟 識 第 二 (b) 項 所 列 的 其 中 一 項 體 育 活 動 亦 可 申 請 , 惟 每 月 薪 酬 將 調 整 為 HKD11,820 )

職 責 : (1) 負 責 教 授 訓 練 課 程 ; (2) 負 責 協 助 策 劃 、 宣 傳 及 組 織 訓 練 課 程 及 活 動 ; (3) 體 育 及 康 樂 設 施 的 簡 單 維 修 工 作 ; (4) 協 助 處 理 一 般 辦 公 室 工 作 , 如 收 費 、 接 待 及 日 常 行 政 工 作 等 。

工 作 時 間 及 地 點 : 合 約 駐 場 教 練 每 週 標 準 工 作 時 數 是 48 小 時 。 每 天 工 作 8 小 時 ( 不 包 括 用 膳 時 間 ) , 並 須 不 定 時 、 超 時 及 輪 班 工 作 ( 包 括 星 期 六 、 日 及 公 眾 假 期 ) , 實 際 工 作 時 間 由 主 管 分 派 。 合 約 駐 場 教 練 須 按 照 所 屬 主 管 人 員 的 安 排 , 在 上 午 6 時 30 分 至 晚 上 11 時 30 分 期 間 輪 班 當 值 。 獲 聘 用 者 會 被 調 派 於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轄 下 港 島 、 九 龍 及 新 界 ( 包 括 離 島 ) 各 場 地 工 作 。

聘 用 條 款 : 獲 聘 用 者 將 按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條 款 受 聘 , 通 常 為 期 12 個 月 。

福 利 : 受 聘 者 如 連 續 受 聘 不 少 於 一 年 並 能 圓 滿 地 完 成 合 約 , 而 在 合 約 期 間 工 作 表 現 及 行 為 良 好 , 可 獲 發 一 筆 合 約 酬 金 ; 所 得 的 合 約 酬 金 , 加 上 政 府 按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所 作 的 供 款 , 應 相 等 於 合 約 期 內 實 得 基 本 薪 金 總 額 的 15% 。 在 適 當 的 情 況 下 , 僱 員 可 根 據 《 僱 傭 條 例 》 的 規 定 而 享 有 休 息 日 、 法 定 假 期 ( 或 替 假 ) 、 年 假 、 分 娩 假 、 疾 病 津 貼 。

申 請 手 續 : 申 請 表 格 ( GF340 ( Rev.11 / 2001 ) ) 可 於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各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諮 詢 服 務 中 心 或 勞 工 處 就 業 科 各 就 業 中 心 索 取 , 或 從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互 聯 網 站 (http://www.csb.gov.hk) 下 載 。 申 請 人 請 在 申 請 表 格 內 註 明 有 關 教 授 康 樂 或 體 育 訓 練 課 程 的 經 驗 。 申 請 人 須 把 填 妥 的 申 請 表 格 , 在 2002 年 4 月 2 日 前 遞 交 或 郵 寄 至 下 列 地 址 。 ( 註 : 申 請 書 須 連 同 有 效 的 教 練 證 書 及 其 他 有 關 証 明 文 件 影 印 本 。 未 填 妥 的 申 請 表 或 沒 有 夾 附 上 述 佐 證 文 件 的 申 請 表 概 不 受 理 ) 。 請 在 信 封 面 上 註 明 ( 申 請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駐 場 教 練 ) 。

申 請 人 如 獲 選 參 加 面 試 , 通 常 會 在 截 止 申 請 日 期 後 三 至 四 個 星 期 內 接 獲 通 知 。 如 申 請 人 未 獲 邀 參 加 面 試 , 則 可 視 作 經 已 落 選 。

地 址 及 查 詢 電 話 : 香 港 新 界 沙 田 排 頭 街 一 號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總 部 七 樓 康 樂 事 務 部 聘 用 及 編 制 小 組 ( 2697 4932 或 2601 8789 )

截 止 申 請 日 期 : 2002 年 4 月 2 日


Salary:月 薪 12,595 元